一、依據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學生如有學習上因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請依規定於該學期第12週開始申請並於第13週(112年11月27日至112年12月08日)結束前,至學生資訊系統D.1.12b.棄選(停修)課程申請,至多可申請兩門課程之停修(包含校內、外校課程),且課程停修後當學期修讀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申請完成存檔後,系統將寄信通知任課教師及系所主管。(操作手冊)
三、辦理停修後,同一學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加選,請同學審慎評估後再提出申請。
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