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學生如有學習上因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請依規定於該學期第12週開始申請並於第13週(113年05月06日至113年05月17日)結束前,至學生資訊系統D.1.12b.棄選(停修)課程申請,至多可申請兩門課程之停修(包含校內、外校課程),課程停修後當學期修讀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
二、系統申請完成存檔後,系統將寄信通知任課教師及系所主管。外校課程請填寫紙本停修申請表(下載),經授課教師、導師、系所主管簽核後,送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彙辦。
三、停修課程應於成績欄上註記,學分數不列計於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計算,停修之課程一律不予退費。
四、辦理停修後,同一學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加選,請同學審慎評估後再提出申請。
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