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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香粧品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民國 93 年 8 月 1 日第一屆會員大會建立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屆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第八屆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第九屆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屆系學會學生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會名定為「高雄醫學大學香粧品學系學生會」, 簡稱為「香粧品學系學生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英文會名定為"Kaohsiung Medical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Fragrance and Cosmetic Science Student Association",簡稱為"KMUFCSA"。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四條    本會為本校香粧品學系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第五條    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校香粧品學系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

第六條    為一非營利校內學生自治組織,宗旨為

(一)    培養自治能力、落實學生自治及保障系上學生權益

(二)    聯絡畢業校友並促進師生之感情。

(三)    為會員舉辦各類相關活動。

第七條    本系各層級會議及決議,或施行細則與中華民國法令、本校校規及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香粧品學系學生皆為本會會員。本校香粧品學系所有教授、副教授、講師與助理教授均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    選舉正副會長、學生議員與各年級學生代表之權利。

(二)    被選舉為正副會長、學生議員與各年級學生代表之權利。

(三)    罷免正副會長、學生代表之權利。

(四)    擔任本會各項職務之權利。

(五)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接受本會所提供之相關服務。

(六)    參與本會會員大會。

(七)    得參與本會法案、重大決策之創制、複決。

(八)    享有會員大會之提案權。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決議。

(二)    協助本會各項事務之推動。

(三)    繳納會費。

(四)    未遵守本章程規定之會員,本會可限制其會員權利之行使。

第十一條  本會可依情況調整會費額,需經學代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執行。

第十二條  會費之退費辦理唯僅於該會員退學、休學、轉學、轉系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使得為有效退費,並以學年計算。退費標準另訂之。

第十三條  休學之會員,本會立即暫停其會員資格,復學後期會員資格自動恢復。

第三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由行政與立法兩大部門組成。

第十五條  立法權歸於權益部。

第十六條  會員不得同時在行政與立法部門擔任一個以上的職務。

第十七條  本會下常設「高雄醫學大學香粧品學系全國高中生體驗營(香粧營)」、「迎新宿營」兩個籌備委員會,新任總召之人事任命權歸於前任總召,同意權歸於會長。以上兩個委員會之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本會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及會務執行部門。

第十九條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單位

(一)    活動部

(二)    公關部

(三)    美宣部

(四)    體育部

(五)    總務部

(六)    資訊部

第二十條  各部門部長由會長提名,經學代會通過後任命之。

第二十一條    會長得依其需求,增設第十八條規定以外之部門,經學代會通過後方可成立,其存續時間至該屆任期期滿為止。

第二十二條    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負責。

第五章  立法部門

第二十三條    權益部為本會最高立法部門。

第二十四條    權益部部長由會長提名,經學代會通過後任命之。

第二十五條    由權益部組織學代會,各年級推選四人,共十六人,擔任學代會代表。

第二十六條    受理組織章程修改草案,並執行覆決權。

第二十七條    立法部門對全體會員負責。

第六章  職責

第二十八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    本會最高行政首長,領導行政部門,享有最高決策權。

(二)    對外代表本會參與各系級、校級之會議。

(三)    依據本章程頒布政令與法規,領導並推動各項會務。

(四)    對學代會通過之決議享有否決權。

(五)    召開例行幹部會議及臨時會議,為當然會議主席。

(六)    召開會員大會,為當然會議主席。

(七)    提名各部會部長。

(八)    對系會有功之非本系會幹部者有呈報獎勵之權力,獎勵評核辦法另定之。

(九)    享組織章程修改草案提案權。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    協調各行政部門及上下從屬關係之糾紛。

(三)    於會長授權的情況下,代理會長之職務。

第三十條      活動部之職權如下

(一)    籌辦本會定期與不定期之娛樂、聯誼性質之活動。

(二)    籌辦年度迎新與協助歡送畢業生之相關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關部之職權如下

(一)    籌辦聯誼性質相關活動。

(二)    籌辦企業參訪相關事宜。

(三)    收集粧廠、藥局與藥業代理公司等相關之訊息。

(四)    負責系友會之聯絡工作。

(五)    負責各企業商號贊助本會經費之相關籌措事宜。

(六)    負責籌辦本會各種座談會之相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美宣部之職權如下

(一)    製作本會各項活動事務之美宣品。

(二)    管理系內各種美宣資產。

(三)    負責編輯年度迎新刊物與發放事宜。

(四)    負責編輯本會各種刊物與發放事宜。

第三十三條    總務部之職權如下

(一)    管理本會各項財務與資產。

(二)    管理本會經費之收支。

(三)    負責本會財務帳冊之製作。

(四)    負責徵收本會年度之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體育部之職權如下

(一)    籌辦本會定期與不定期之體育性活動。

(二)    綜理年度全國性比賽報名與其他相關事宜。

(三)    統籌管理系內各種體育性之系代表隊相關事宜,並妥善分配年度各系隊補助款。

(四)    系隊相關管理事宜依本會「高雄醫學大學香粧品學系學生會體育性系隊管理辦法」規範之。

(五)    管理系內各種體育性資產。

第三十五條    資訊部之職權如下

(一)    製作本會各級幹部會議與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

(二)    製作各種會議之簽到單與請假資料之匯整。

(三)    寄發迎新相關文件資料。

(四)    妥善收存本會各種活動事務之檔案。

(五)    負責製作系通訊錄與收存系通訊錄及發放事宜。

(六)    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事務之攝影存檔。

(七)    製作本會各學期與年度之活動事務成果報告。

(八)    負責本會所有網頁、粉絲專頁與網路資產之製作與管理。

(九)    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事務之網路宣傳文件之製作。

(十)    綜理其他與資訊管理組相關之活動事務。

第三十六條    權益部之職權如下

(一)    負責本會會長改選案或罷免案投票之相關事宜。

(二)    負責本會正副會長、學生議員與學生代表選舉罷免相關之事務。

(三)    常設選舉委員會。

(四)    常設學生代表大會。

(五)    接受會長與會員提案之組織章程修改案。

第七章  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置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由各年級代表組成。

第三十八條    學生代表(以下簡稱學代)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九條    各年級於下半學年度選班級幹部時,同時選出下一屆學代四名,共十六名。

第四十條  學代應於每年六月底之前宣誓就職。大一代表應於當選後一週內宣誓就職。前項宣誓就職典禮由權益部部長召集,並於最後一次會員大會宣誓就職。

第四十一條    學代會設置主席、副主席各一名,權益部部長為當然主席,副主席由學代中互相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    學代會主席負責召開例行性會議與臨時會。

第四十三條    學代權責如下:

(一)    修訂本會章程。

(二)    行政中心提名之各部首長行使同意權。

(三)    議決行政單位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報告。

(四)    議決行政單位提議事項。

(五)    議決學生議員提議事項,提請行政單位執行之。

(六)    對行政中心各部門與營隊總召有質詢權,得邀請列席備詢。

(七)    學代會代表有接受會員提案之義務,應將各提案列入議程。

第四十四條    學代會之決議通過後,應移送會長,並於收到決議案後兩周內公布之。

第四十五條    學代會通過之決議條文,會長享有否決權並要求覆議。如經學代會二分之一以上代表仍維持原決議,會長須接受該決議且公布  之。

第八章  任期

第四十六條    正副會長任期

本會正副長之任期由每年度七月一日開始,至下一學年度之六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七條    各級幹部任期

本會各級幹部之任期由每年度七月一日開始,至下一學年度之六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八條    學代任期

本會各年級學代之任期由每年度七月一日開始,至下一學年度之六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九條    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繼任,並推選出一人代理原先職務,經學代會同意後,便可生效。

第五十條  各級幹部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指派組員代理之各級幹部因故,經正副會長後同意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正副會長因罷免案投票通過而解職時,各級幹部需一併解職。

第九章  經費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會費(四年)。

(二)    本校各級單位之補助款項。

(三)    各級企業、機構、單位與個人之贊助款項或捐款。

(四)    本會各項活動之結餘。

(五)    本會對外募款所得。

(六)    金融機構存款之孳息。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支出如下:

(一)    經學年度學代會通過之本會各項活動業務推動。(預算暨決算辦法另定之)

(二)    代表本系參與全國性活動、校系級競賽及聯誼之活動補助款項。

(三)    各系隊之補助款項。

第五十四條    本會每學年度應提撥會費不得少於三萬元整予「下屆系學會」,作為籌備活動之所需經費。

第五十五條    本會每學年應提撥會費一萬元整予本會常設活動「迎新宿營」作為事前籌備所需經費。

第十章  正副會長與學生議員選舉

第五十六條    於權益部常設之「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相關事宜。

第五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公布選舉辦法與日期。

第五十八條    本會之所有會員均享有選舉或被選舉為正副長之權利。應屆畢業生不得參選。

第五十九條    正副會長選舉。

(一)    正副會長候選人需聯名登記參選。

(二)    正副會長候選人可跨年級登記參選。

(三)    正副會長候選人須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與該次選舉公告之相關規範。

第六十條  正會副長與學生議員候選人有義務出席相關之政見發表會。

第十一章    正副會長與學生代表罷免

第六十一條    於權益部常設之「選舉委員會」負責罷免相關事宜。

第六十二條    正副會長罷免案應由選舉人數百分之十五以上連署,並附理由書,始得提交學代會審議。如經全體議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大會,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正副會長罷免案方得成立逕付選委會,於兩週內辦理會員直接投票事宜。

第六十三條    正副會長罷免案於會員直接投票率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贊成罷免者佔有效票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始為可決。

第六十四條    正副會長罷免案如經會員直接投票為可決,選委會應立即於兩週內辦理正副會長補選事宜。

第六十五條    學代罷免案應由其選區選舉人數百分之十五以上連署,並附理由書,始得提交學代會審議。如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大會,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議員罷免案方得成立逕付選委會,於兩週內辦理會員直接投票事宜。

第六十六條    學代罷免案於其選區會員直接投票率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贊成罷免者佔有效票之三分之二以上始為可決。

第六十七條    議員罷免案如經選區會員直接投票為可決,選委會應立即於兩週內辦理議員補選事宜。

第六十八條    學代會應於收到罷免提案書三日內公告之,並於十日內召開議會大會投票議決之。

第六十九條    議決罷免案前,權益部應召開罷免人說明公聽會,並邀被罷免人到場備詢及說明。

第七十條  任期未滿三個月,不得提罷免案。若罷免案未能通過,則於本屆任期中不得再次提出。

第十二章    章程施行與修改

第七十一條    本規程之增修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學代總額四分之一提議,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

(二)    全體會員百分之十以上連署提議,權益部接受提案後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學代會,如遇常會之召開,應列入常會之特別議程。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修訂之,若學代會之決議為不修改,得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連署要求複決。

(三)    經會長提案,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修訂之。

第十三章    交接

第七十二條    正副會長與行政部門應於每年七月一日前,於最後一次會員大會完成交接。

第七十三條    應交接之物件如下

(一)    本會會印及代表性之物件。

(二)    帳冊及剩餘款項。

(三)    財產清冊及其所列之財產。

(四)    存檔之各項資料。

(五)    其他有關之物件。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系會費退費辦法

(一)    退費條件:凡會員於期中遇轉學、轉系、休學或退學者,得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退費切結書、註冊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至系學會總務組申請退費。經審核資料無誤後,即可提請退還系會費。

(二)    退費標準

以四年繳交兩千元為例

學年 退費金額
第一學年(大一上、下學期) 1500
第二學年(大二上、下學期) 1000
第三學年(大三上、下學期) 500
第四學年(大四上、下學期) 0

依學年度計算,第一學年退3/4;第二學年退1/2;第三學年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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